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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/25 出埃及記78天靈修 – 第42天 (出21:1-19)

出埃及記78天靈修 – 第42天

經文:出21:1-19

出21: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出21: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出21: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出21: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出21:5 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出21: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審判官或作: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出21: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出21:8 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出21:9 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出21:10 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出21:11 若不向他行這三樣,他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
出21:12 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21: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出21: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出21:15 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21:16 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21:17 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出21:18 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出21: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牧長同工分享:公平與公義

金句:出 21:12 打人以致打死的、必要把他治死。

之前台灣有個離譜的新聞,高雄市有一位王姓男子遭撞全身癱瘓,但是法院卻認定當時在肇事車輛上僅有的兩個人都非駕駛,並都判決無罪定讞。法院判決的理由是,雖然其中一人承認自己是駕駛,但目擊證人指稱是另外一人,結果因為無法確定到底是誰開車,所以兩個人都無罪。

這就是人世間的法院。諸如此類令人無奈的判決叫人失望。前一陣子挪威的殺人狂,新聞不也報導他所住的監獄有如高級旅店,免費享受精美的三餐,還可看看電視,真不知是監獄內的人苦,還是監獄外的人苦。

這個世界沒有什麼事情,比不公義的事情更叫人忿怒。

但是在聖經當中,公平、公義卻是神的屬性,也是神對人的要求。在出埃及記開始的典章中,提到許多死刑,甚至有關『以牙還牙』的要求,許多現代人以為上帝鼓吹報復,但其實,上帝的典章律法是要講述一種『公平、公義』的觀念。

神所要求的是,任何的刑罰不應該低於犯罪所應受的,但也不應該高於所應受的,因為任何的刑罰若是太輕或過重,都是不正當的審判,審判者就必須付上責任。對神來說,每一個人的價值都是平等的,並不是有錢的、作主人的、有關系的價值就高一點,沒有這種事情。

因此在典章中的各樣刑罰所要表現的是神的公平與公義,另一方面也表明神對人細細的顧念,祂一方面有公義的審判,但另一方面卻又是公平的保護。神既然如此的顧念我們,我們也當用同樣的心思去面對周遭的人,因為唯有公平與公義才能創造有秩序的社會環境。

回應禱告:

天父上帝,求祢憐憫這個世代,除去社會中那些不公不義的事情,端正人心,特別是在上掌權者,能以聖經作為公平與公義價值的標準。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,阿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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