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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/27 出埃及記78天靈修 – 第44天 (出22:1-15)

出埃及記78天靈修 – 第44天

經文:出22:1-15

出22:1 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出22: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出22: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出22: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出22: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出22:6 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出22: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出22: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出22:9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什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這是我的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出22:10 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出22: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出22: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出22: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出22: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出22: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
牧長同工分享:有公義有憐憫的神

我們在讀這些律例典章的條款時,可能會常常覺得非常的枯燥,忘記了這些律例典章的出處,它們是神頒布給以色列百姓的。即是出自於神,也一定可以從這些要求中看見神的屬性,使我們更加的認識神,從而活出蒙神喜悅的生活。

一般的想法是,如果偷了一頭牛或者羊就賠一頭牛或羊就好,但這裡經文告訴我們,『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』我們可能會認為這種處罰不公平,但神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要求呢?首先,神藉著這條律法告訴百姓,罪帶來的結果非常可怕,人不要輕易犯罪。這對今天蒙了恩典的神的兒女更是一個提醒,儘管我們不要因為偶被罪勝過而陷入沮喪之中,但不要輕易犯罪,因為『人種的是什麼,收的也是什麼。』(加6:7)但即使是偷東西的賊,人可以有權柄處罰但卻卻沒有權利取其性命,除了表明生命的主權在於神,也讓我們看見神對犯罪之人的憐憫,留條出路讓其有機會悔改。願我們也有神這樣的憐憫心腸,不認同罪,但卻扶持軟弱者,使其有機會從新站立起來。

此外,神也要百姓學習不要單單顧念自己的事,也要為別人的利益著想。放牧的要理解種地的利益,開墾的也不要忘記顧及別人家園的安全。這是愛你的鄰舍的最基本的要求,如此才能和睦同居,彼此相愛。同理,我們在神國裡,在不同崗位上事奉,也要顧及彼此的需要,才能彰顯主愛。

神頒布給百姓的律法,有別於世人的律法就是其中有神。在一些不太容易辨別清楚的紛爭,百姓需要來到神面前解決問題,這段經文中的審判官在原文裡就是神。是的,許多事情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完全靠律法來解決紛爭,需把事情交給那審判活人與死人的神,而不是給世上的審判官,寧可讓步,聽憑主怒 (羅12:19),堅信我們的神是有公義,有憐憫的神。

回應禱告:

主啊,祢是有公義的神,祢恨惡罪,斷不會把有罪當作無罪,藉著祢所頒布的律法,使我明白祢的心意,知道祢是聖潔的神,我也要聖潔。祢也是有憐憫的神,把我的過犯歸算在祢的愛子耶穌基督身上,讓我靠著祂能滿足律法的要求,得以與祢和好,成為聖潔的子民,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,阿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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