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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天 (民35:16-34)

民數記52天靈修 – 第51天

經文:民35:16-34

民35: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,以致打死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民35: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民35: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,他就是故殺人的;故殺人的必被治死。
民35:19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,一遇見就殺他。
民35: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,以致於死,
民35: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於死,那打人的必被治死。他是故殺人的;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。
民35:22 倘若人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,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,
民35: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
民35:24 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
民35: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民35:26 但誤殺人的,無論什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
民35: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
民35: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民35: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民35:30 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民35:31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民35:32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
民35:33 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(潔淨原文作贖)。
民35: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─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

牧長同工分享:神的心意

摩西按照耶和華的吩咐,在利未人的城邑中設立六座逃城,使誤殺人的可以躲避報仇人的追殺,有機會獲得公平的審判。對於故意殺人的,不能得到逃城的庇護,報血仇的可以隨時復仇。那如何區分故意殺人和誤殺人呢?

構成故意殺人的有兩種情況。第一情況,行兇的人故意使用足以把人打死的鐵器、石頭、木器等器具打人致死;第二種情況,行兇的人因仇恨而把人推倒、埋伏扔物、打人致死;也就是說,行兇的人有主觀的殺人動機,也有客觀的殺人行為,這就構成故意殺人。如果雙方沒有仇恨,也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願,只是因為一時的疏忽、過失或者意外而導致他人死亡,就是誤殺人的。

摩西律法不僅規定了故意殺人和誤殺人的實質性條件,而且也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式。對於故意殺人的,要有幾個見證人作證,才可定為故意殺人,而且不能用贖價代替死刑,免得有錢有權的人藉此逃避殺人償命的刑罰。對於誤殺人的,進入逃城之後,也需要在會眾面前,和報血仇的人進行對質,按照典章進行審判,而且也不能用贖價換自由;只有等到大祭司死後,才能離開逃城。這是因為誤殺人的,雖然沒有殺人之故意,但畢竟流了無辜人的血,只有等大祭司之死代償罪債,才能重獲自由。

其實,在古近東的法律文化中,誤殺人的並不會受到特別的保護,故意殺人者也可以通過金錢贖命。然而,上帝設立的逃城制度充分體現了公義和憐憫的平衡,既為誤殺人的提供給適當的保護,又確保故意犯罪的必然得到懲治。本段經文最後特別強調,流無辜人的血是汙穢地的,只有犯罪之人流血,神的公義得到伸張,那地才能重新得到潔淨,聖潔的神才能和神的子民同在。

今天我們讀這段經文,不是要成為熟讀律法的法官,而是要在其中看到神的心意。若期待上帝與他的子民同在,就要彰顯神的公義、憐憫和聖潔。當今神的子民所面臨的挑戰不是生命的生殺予奪,而是思想和靈魂被扭曲掠奪。教會作為神子民的團體,是否能向這個世代發聲,成為公義的代表?是否可以成為那些心靈失喪之人的“逃城”,成為憐憫的先鋒?對於每個信徒而言,我們做出任何一個投票或者決定的時候,是基於公義,還是自己的利益?對於那些無意之中得罪和傷害我們的,是否可以把報復化為憐憫和饒恕?儘管我們手上沒有流無辜人之血,但我們的心是否聖潔,可以得見主面?

親愛的弟兄姐妹們,讓我們以禱告回應神。天父上帝,我感謝祢!藉著今天的經文和靈修分享,讓我們看到公義、憐憫和聖潔是神的心意。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那逃城中的人,只有靠著耶穌基督的代贖才能得以自由,求聖靈幫助我們成為合神心意的人。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。阿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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